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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 中国商务律师究竟做了什么

许可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尽管中国商务律师事务所在过去二十年间迅猛发展,但“中国商务律师究竟做了什么”这一问题却从未得到认真对待。通过对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深入访谈,本文呈现了中国商务律师的工作面貌,并探讨中国经济如何从商务律师的工作中获益

原标题《中国商务律师究竟做了什么》,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作者许可,时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文章推送时有删减。



中国商务律师究竟做了什么


文 |  许  可


商务律师事务所的迅猛扩张是中国律师职业在过去二十年里最为重要的发展之一。这种扩张首先表现在令人瞩目的规模增长上:曾经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也从2000年左右的70名增长到2013年的1200名,而随着和澳大利亚万盛律师事务所(Mallesons, Stephens and Jacques)以及英国柏文律师事务所(SiBerwin)形式上的合并,人数更暴涨为近2700名;但是,与当前的第一大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拥有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相比,金杜律师事务所在规模上仍显得相形见细。

这种扩张不仅是“量”上的,更是“质”上的:从公司常年法律服务和商事纠纷解决到企业上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再到反垄断、破产重组、私募基金、海外上市和跨境交易,中国商务律师的执业范围与业务领域在国内和全球市场中不断拓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商务律师事务所的上述扩张并没有给中国商务律师带来相应的声望提升。近年来“律师是不是商人”、“商务律师是否践行正义”,乃至“商务律师是否就是全球资本雇佣的游牧阶层”的争论,恰好反映了法律共同体对商务律师的质疑。因此,尽管中国的商务律师掌控着法律业务中“金钱价值”最高的部分,但他们并未满足公众对于其“社会价值”的期许。

面对这一认知上的断裂,本文试图以荣获钱伯斯“2014年度中国最佳律师事务所”奖项的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所”)为标本,以期透过中伦所律师的·日常工作,展现中国商务律师的执业面貌,进而在中美两国关于商务律师价值研究脉络中,对“什么是中国商务律师的价值创造”这一问题做出回答。

 一 

文献回顾、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1.商务律师价值创造的既有范式与批评

1984年,罗纳德·吉尔森(Ronald Gilson)发表了《商务律师的价值创造:法律技巧和资产定价》这一经典论文。他在该文的开篇就指出:“商务律师究竟做了什么?令人尴尬的是,当人们日益频繁地批评律师在经济中是没有效益的参与者时,律师却似乎缺乏统一的回答。”


在吉尔森看来,如果商务律师的工作确实有价值,那么交易在扣除律师费之后一定比律师参与之前更有价值。因而,律师所做的绝不是对已确定大小的馅饼如何分配进行讨价还价,而毋宁是通过解决交易各方的合作难题,令整个馅饼变大、进而令各方的收益提升。利用对公司并购交易的深入分析,吉尔森指出:商务律师设计出有效的交易框架,拉近了真实市场与完美市场之间的鸿沟,从而以“交易成本T程师”的身份降低了交易成本。

对吉尔森范式最大的挑战来源于乔治·邓特(George W. DentJr.)于2009年发表的《作为企业建筑师的商务律师》一文。邓特在更为宽泛的视野中分析商务律师角色,他批评吉尔森将关注都放在公司并购交易上。因此,邓特建议用为企业搭建组织运营和市场交易架构的“企业的建筑师”这一新的称号来取代之前的“交易成本工程师”。作为“建筑师”,商务律师介入一个企业设计的方方面面,“企业的建筑师”工作内容广泛而复杂,远非吉尔森所描述的并购交易所能涵盖。

与对美国商务律师深入持续的讨论相比,对中国商务律师的研究只引起了极少数人的兴趣。对中国商务律师研究的普遍缺失一方面源于中国律师职业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相似,呈现出理论宏大叙事多,经验的、具体的、个案性研究少的特点;另一方面,则源于对中国律师已经分化为“向个人或小企业服务的传统律师”和“向大企业服务的商务律师”这一职业变迁认识不足。客户类型的不同决定了商务律师具有独特的领域、技能、风格和价值观。由于上述原因,“什么是中国商务律师的价值创造”,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考虑到商务律师所必须遵守的保密规则以及大量合同文本、法律意见和工作报告都被视为“know-how”而不与外转,对商务律师开展田野无疑是一项挑战性的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会以商业秘密或对律师工作造成妨碍等理由拒绝调查者的贴近观察。

与大范围问卷调查不同,本文的经验研究仅仅聚焦于中伦所律师,这首先考虑到调查的可行性。作为一名在中伦所工作多年的律师,我的“内部人”身份自然成为获取资料的便利条件。同时,我在工作中形成的“私人关系网”不但增加了调查可供利用的资源,还保证了受访者的自愿合作与信息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本文使用的数据包括:(1)我和另两位合作者在2013年6月至8月之间完成的一系列访谈,受访者包括中伦所北京和上海的6名合伙人律师和两名非合伙人律师。访谈问题被设定为半结构化的和开放性的,每次访谈时间控制在一个小时到一个半小时。出于尊重受访者意愿和研究伦理的考虑,本报告在引用相关访谈内容时隐去了他们的个人信息,并作了化名处理。为明确起见,我们对访谈进行了编号,其体例为“IN0001”,其中“IN”代表访谈(interview) , “ 0001”代表进行访谈的月份日期。(2)纪实性文献《中伦的秘密:中国顶级律所20年风云录》披露的事实记录和访谈内容。(3)我以律师身份在中伦所参与观察获得的信息。

 二 

假说


1.中国商务律师工作的基本面貌

全面把握中国商务律师的执业内容是理解中国商务律师价值创造的前提,而只要粗略浏览一下中伦所的法律服务清单,就不难发现传统的“诉讼业务”已经湮没在房地产、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公司、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与金融、破产重整、环境保护等纷繁芜杂的“非讼业务”之中。这绝非特例。

实际上,在大多数的中国商务律师事务所里,不论是律师人数,还是业绩收入,诉讼业务都不再是主流。这一方面是因为较诸与企业日常运作密切联系的非讼业务,诉讼是非常规的例外结果,甚至在某种意义上,避免讼争是商务律师的主要任务之一;另外,在事务所规模不断膨胀的今天,律师人数和客户数量的增长使得以诉讼为主业的律师将不得不陷入更多的利益冲突之中,这客观上限制了诉讼业务在大型事务所的发展。

在非讼业务中,商务律师工作可进一步细分为企业兼并收购、项目融资等“交易业务”和企业上市、银行合规审查等“非交易业务”。一般而言,商务律师在交易业务中的工作重心放在防范和控制因交易对手存在而产生的“市场风险”上,在非交易业务中则集中在国家法令和行政管理相关的“管制风险”上,而在管制性国家(regulation state)架构下,后者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面对日趋严密的法规体系和越发严格的行政执法,商务律师给客户的建议就是“合规、合规、还是合规。”(李律师,IN0716,上海)


倘若说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所引发的律师工作差异是各国普遍规律的话,那么,中国的商务律师在交易业务中却额外承担着与非交易业务类似的职责—处理政府管制。鉴于中国的地方政府竞争格局,政府不仅通过出台行业准入、资质要求、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纷繁芜杂的政策法规在事前对交易施加影响,还则通过外商投资审批、反垄断审批、土地出让与规划、建设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在事中对交易施加影响。就此而言,政府往往经由要素的流动及市场主体的行为来介入市场活动,并成为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

因而,在非交易业务中,中国律师要直面政府这一“实质”的当事人;在交易业务中,中国律师则要直面政府这一“潜在”的当事人。就此而言,无论对交易业务,还是非交易业务而言,化解合规风险均构成了中国商务律师独特而不可或缺的工作特色。本次调查亦证实:所有受访者均在处理政府管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和政府沟通、回答政府管制问题的咨询等)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占计费工作小时的比例在10%~50%之间不等),同时,他们也都承认该部分工作对于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均具关键意义。

最后但绝非最不重要的是,商务律师的工作是否存在明确的边界?在调查中,很多受访者都指出:中国客户有时会要求律师提供内部管理与协调、企业财务和商业等法律以外服务,而外国客户则很少这么做。因而,中国商务律师的工作范围并不是由交易惯例或行业公认的标准所划定,而是由特定客户的特定要求所决定。

之所以如此,首先因为中国企业自身在组织和管理上的缺陷,还由于其使用外部律师的经验尚浅,加之缺乏合格的内部法务团队,使得它们不知道如何让外部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与外国客户通常按律师工作小时收费不同,中国客户一般根据项目进展分步骤收费或整个项目打包收费。由于律师工作时间和律师费无关,中国客户不可避免地尽量扩大律师的工作内容,乃至需要“随叫随到”式服务。

总之,与美国同行相比,中国商务律师的工作内容更为庞杂,工作形式更为多样,与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其不只参与复杂高端的商业交易,更负担着应对国家管制、化解合规风险的“企业管家”重任;其不只起草合同和出具法律意见,更需要协调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主体,规划、执行和管理整个交易进程;其不只作为专业人士提供法律上的服务,更要提供着非法律的、满足客户需求的其他服务。中国商务律师工作的异质性和多元化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检视既有理论,进而提出贴合中国商务律师实践的价值创造范式。

2.本文的研究假说和分析框架

从上述中国商务律师工作的视角观察,吉尔森的“交易成本工程师”范式集中在对抗性公司交易上,从而不足以对合作性公司交易以及公司内部活动进行彻底的解释,并且它不恰当地忽视了因国家管制引发的成本。邓肯的“企业的建筑师”范式固然更全面描述了商务律师活动的真实场景,但是其对律师工作的界定仍失之过窄,更重要的是,不管在实证上、还是规范上,“企业的建筑师”范式均不能说明律师如何创造价值,因而难以成为可验证和证伪的理论范式。

有鉴于此,我们一方面应在经验上拓展律师参与的交易类型,使其涵盖与政府相关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活动;另一方面应在规范上深化交易成本的概念,将交易成本从科斯的“具体交易中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转向威廉姆森的“宽泛的企业经营成本”和阿罗的“创立、维持和实施制度的成本”,这不但指向了狭义的市场交易成本,还涵盖了企业管理成本及其为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管制成本。通过对“律师工作”和“交易成本”的修正,我们认为,中国商务律师的价值就在于他们以交易设计者、管理者与执行者的身份,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各方财富,最终促进了经济增长。

为了验证这一假说,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交易成本的内容,从而将中国商务律师的工作和交易成本降低之间建立体系上的关联。为此,我们试图通过对交易成本分类和影响要素的梳理,为下一步的假说验证奠定基础。


类似于“物理中的摩擦力”,交易成本无所不在却又难以清楚厘定。鉴于本文主要聚焦于与企业相关的微观层面,我们这里将交易成本暂且分为“市场交易成本”、“管理交易成本”和“管制交易成本”。

“市场交易成本”来自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该文指出:“为了完成一项市场交易,必须弄清楚谁是某人与之交易者,必须通告人们,某人愿意出售某物,以及愿意在何种条件下进行导致协议的谈判、签订合同并实施为保证合同条款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检查,如此等等。”

“管理交易成本”是作为市场替代的企业内部成本,即建立、维持和改变企业结构的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决策成本以及企业内部人、财、物流动引发的成本。

“管制交易成本”即政府依据政策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服务条件施加行政干预而发生的成本,主要是“政府成本”和“合规成本”。

表1:交易成本要素、类型与应对 


表1为商务律师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了分析框架。以此为指引,本文的下一部分力图将真实而鲜活的律师实务操作与交易成本相互勾连,从而验证我们的假说。

 三 

验证


1.减少市场交易成本的律师工作

帮助客户达成交易、实现商业目的是商务律师工作的第一宗旨。因而,“(律师)这个职业一半是学者,一半是商人……知识结构很重要,商业头脑也同样重要,甚至还需要懂一些客户心理学,要能揣摩客户的心理,知道他的需求是什么……(律师业)归根结底是服务行业,什么是服务行业,就是满足委托人的需求。一定要了解客户的第一需求是什么,不揣摩清楚,身上有再多的金字招牌对客户也没有意义,他需要能帮他解决问题的人,这一点至关重要”。(乔律师,上海)

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固然要求利用法律知识给客户提供专业建议,可更紧要的是要灵活地用各种可能的方法去消除交易障碍。“(律师)不能刻板地去坚持原则,因为某些原则不是不能突破的。即使你表现得特别专业,观点也特别有力,但却阻碍了交易,我们也是不赞成的。”(李律师,IN0628,北京)

另外,充分考虑客户的商业目的并不意味着律师仅仅是交易一方的“传声筒”;相反,律师应当成为交易双方的“润滑剂”,来化解交易各方对“不确定性”的担忧。“律师工作含金量最高的地方就是交易的谈判和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要能平衡客户、对方、客户和对方的财务顾问、税务顾问、投行以及对方律师等十几个交易相关方的意见,控制和协调复杂局面,起到桥梁作用。”(周律师,IN0719,上海)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除了坐在谈判桌上的交易双方,市场交易成本还会涉及不在场的第三方,那就是政府。政府的参与大大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为降低不同类型的政府不确定性,中国律师选择了差异化的应对策略。针对“法规滞后型”不确定性,律师采取依法律程序向有关单位请示、积极参与立法的正式途径。2000年10月,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难题,中伦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中国证监会以《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进行了答复,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文件,它已经进入证券市场的历史教科书。(张律师,北京)

此外,中伦所用了2004年一整年的时间,完成了《公司法》的立法草案建议。其不但直接转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而且很多内容被原封不动或要点部分写入了修订的《公司法》中。(刘律师,北京)这一做法沿用至今,受访者多有提供立法建议的经历,还有的借助律师协会敦促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操作细则。(孙律师,IN0808,北京)

针对“表达与实践不一致型”不确定性,律师通常首先利用既有的业务经验加以预测,在实施交易之前通过电话咨询来明确经办部门的意见,如果在交易中确实遇到问题,再借助于政府关系。不过,在某些管制较多、政府机构相对不透明的交易中,律师可能就需要开展提前走访、主动约见的工作。这时,“与政府前期沟通就非常重要,甚至需要政府认可后去干。例如,外商投资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法律上允许的,但政府部门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批准是不确定的,为此,律师就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起草书面说明、制作PPT,向政府解释”。(周律师,IN0719,上海)

针对“态度模糊型”不确定性,律师会向政府耐心解释交易的性质和法律依据,说明文件是齐全的、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为了说服地方政府,可以收集并提交其他地方或上一级政府部门执行的类似案例信息,以供政府理解,此外,最好请熟悉当地操作和当地政府的律师一起参与协调。(孙律师,IN0808,北京)

为了解决上市过程中集体股引发的主体不清问题,北京的陆律师通过对《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研究,发现集体企业既能解决主体明确问题,又不用将集体财产量化给某个个人。不过,这种新设一家集体企业的方案开始被工商局否定了,他们说1996年后就没人要设集体企业了,他们对此感到非常迷茫,不知如何处理是好。为此,陆宏达律师找到了国家工商总局2000年的一份部委规章,向工商局说明设立集体企业的具体规定,最后得以顺利放行。(陆律师,北京)

针对“程序拖延型”不确定性,受访者一般根据与政府打交道的经验,充分预估行政机关正常的审批期限。上海的周律师说:“在进行这个复杂的交易前一个月,就交易结构中从A到Z的各个步骤所需要的政府审批,我都派人摸了一遍,打电话确认,尽可能掌握交易所需时间。”(周律师,IN0719,上海)在某些情形下,还需要律师利用个人关系加快审批速度。


总之,中国商务律师一方面要像美国同行那样努力减少交易双方之间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要为化解政府行为导致的种种不确定性而大费周章。中国商务律师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节省,不但是现有交易的重要支撑,而且还让之前不可能的交易变成可能。

2.减少管制交易成本的律师工作

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直言不讳地指出:中国对企业的管制对于经济发展基本上是负面的。首先,国家管制的环节过多、期限过长、太琐碎、不透明,有时“当事人的交易谈半年,政府审批还不止半年”。(丁律师,IN0605,北京)其次,政府机关的行政风格是管理行政,而不是服务行政,有着强烈的父权主义,只有批准了才放心。(周律师,IN0719,上海)最后,政府官员的主观裁量太多,权力不受制约,素质有待提高,“有些事情他们不懂,跟他们怎么说也说不通”。(丁律师,IN0605,北京)

受访者的看法与经济学的研究一致,一项对各国企业管制负担的研究表明,经济发展程度和管制程度呈现负相关。世界银行调查了在不同国家设立一家新企业所需要的天数和程序数量,发现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遇到的法律障碍比发达国家多得多。

在这一背景下,律师首先要向客户准确、全面地披露企业的合规成本,然后协助客户在综合权衡成本收益后作为明智决策。就此而言,律师把法律看作一种价格机制,将其量化成承担费用或缴纳罚款的经济损失,从而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在某些场景下就成为合规成本和交易价格、当期的合规成本与未来的合规成本之间的取舍问题。

除了识别和评估合规成本,律师还用柔性和实用性的方法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规避法律。通过使阻碍企业发展的法律不发生作用,律师降低了管制交易成本,从而提升了社会财富,因为“无效率地实施劣法胜过有效率地实施劣法,这样法律就无法实现其有害的目标”。

北京的李律师向我们详细描述了她经手的一个重要案例:“这是一个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收购日本公司的项目,所以同时构成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和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当时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监管非常严格,审批的级别非常高,需要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来审批,而且手续非常复杂。但目标公司面临破产重整,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交易。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目标公司在交割前急需一笔占交易金额30%的DIPFinancing(破产债务人融资),而在中国的政府部门批准之前,中国企业根本不可能将这笔钱汇出去。为了避免审批,我们帮企业想了很多变通方式,境外过桥贷款、内保外贷、向境内子公司支付等,设计了包括各种手段的资金汇出路径,从而既没有违反政府要求,又保证了目标公司资金的使用。最后,项目交易结构的复杂程度让对方的日本律师都大为惊讶和佩服。”(李律师,IN0628,北京)

该案例所展现了中国律师的独特价值:把国际交易惯例和中国国情完美结合了起来。正如张律师在回忆潍柴动力上市项目时所说,“如何解决中国特色的政策和法律问题,既要考虑境外资本市场的要求,又要符合国情和国企的特点、现状和发展战略,律师在其中的沟通、磨合至关重要”。(张律师,北京)

3.减少管理交易成本的律师工作

在经济学中,企业即“一个围绕关键性资源(critical resources)而生成的专用性投资网络”,这种“关键性资源”不论是货币、设备、厂房等有形财产,还是专利、商标、人力资本等无形财产,都是一个企业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价值。而如何对这些关键资源进行管理,正是公司治理的精髓所在。


从企业设立到企业运营再到投资退出或企业解散,律师在不同阶段承担不同的工作、关注不同的问题,进而运用不同的技巧来实现对专用性投资的保护。

在企业设立之初,律师需要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起草出资协议、合作协议、合资协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而首当其冲的就是何种组织形式才是客户的最佳选择。

在企业运营阶段,律师需要根据其客户在企业中的地位(控股股东还是少数股东)、企业是否上市、企业是何种性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设计出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整套治理方案,尽量在重点实现“专用性投资”所有人(股东)利益的同时,尽量平等保护各个利益攸关方,还要促进公司有效运作、防范公司僵局出现。在这一阶段,律师不只是担任某一项法律事务的律师,更是以公司常年顾问的身份,深入和广泛地镶嵌到公司日常运营之中。

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情况会更加糟糕,因为每一方都想尽可能多攫取“可占用专用性准租”:股东想要更高的股权价值,债权人想要全额清偿债务,经理层想要保住他们的工资收人。为了防范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律师将提供一套标准化的破产重组协议,包括了所有债权人“停止催付”(在规定的期限内所有债务无须偿付)、向享有“特别优先权”的新出借人再融资、对未来收益或损失的共担规则、建立债权人会议以做出决定,等等。在此情形下,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一方面凭借上述安排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另一方面利用自身的超脱地位折冲调和,促进重组协议的达成和履行。

4.结论

我们以中伦所为标本,描绘了中国商务律师用专业化的法律工作和本土化的非法律工作降低交易成本的基本图景。作为交易设计者、管理者与执行者,中国商务律师通过降低交易对手和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通过识别与评估合规成本以及创新交易架构,降低了因无效率管制引致的管制交易成本;通过为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企业设计”(enterprise design)服务,保护了企业最核心的“专用性资产”,从而降低了管理交易成本。中国商务律师的实践本身就是对我们假说的完美证明。

 四 

延伸讨论:商务律师与经济增长


从1982年到2011年,中国的GDP从2953. 7亿美元增长到72,037.8亿美元,增幅达2338. 89%,年均GDP增长率接近11%。同一时期,中国律师事务所也从2350家增长到18, 235家,增长率为676%,年均增长率达到了6.57%。

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经济的同步发展并非巧合,其恰恰是中国商务律师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印证。在本文最后一部分,我们拟对商务律师与经济增长之间联系稍作解释,以期在更宏观的层面上阐发中国商务律师的价值。

1.交易成本与经济增长

在发展经济学中,关于经济增长原因存在前后相继的三种学说:国家主导经济理论、市场自由化理论和制度理论。其中,由于缺乏竞争提高了价格并降低了商品质量,过分管制又窒息了创新并增加了腐败,国家主导经济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彻底失败了。

另外,市场自由化固然在东亚、南亚和中欧等国家加快了经济增长的步伐,东欧、俄罗斯和前苏联其他国家的生产率却在20世纪90年代的自由化后一落千丈。为什么相同的自由化政策导致了不同的结果?制度理论的答案是:因为不同的背景制度。这里的“制度”即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说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


改进制度的经济政策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而刺激经济增长,这可能比增加投资的经济政策更为有效,而且所费更少。1948年西德货币改革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放松管制就是这一方法运用的实例。基于此,我们就可以用制度的交易成本[更准确的说是“单位交易成本”(实现一个有效的有关激励和资源配置的交易所耗费的资源)]来衡量经济发展过程,很显然,单位交易成本的下降表明交易趋于简便和优化。

简而言之,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单位交易成本不断下降的过程。这一观点被中国的发展所证实:对19912002年间的交易成本的估算表明,在这十二年间因制度转型平均每年节省的交易成本约占GDP的1. 64%,累计节省8811.46亿元,该数值大约相当于2002年我国实际GDP的15%。

2.中国商务律师:经济增长的助燃剂

中国商务律师不但通过促成和执行合同(“市场交易成本”)、扩大经营自由(“管制交易成本”)与保护财产权利(“管理交易成本”)降低了既有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而且通过创造性的合同、财产和组织设计,改进、完善和调整既有制度,进而发展出一套交易成本更低的实践规范来。

不同于国家开启的“政治现代化型”制度变迁,中国商务律师在市场竞争下自发形成了更富效率的非正式约束,并通过与政府和法院的长期交涉博弈,逐渐成为国家认可的正式规则与实际依据的具体规范。正如北京的王律师所言,“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发现通过我们和政府机构的反复沟通,他们也越来越规范,慢慢能认可我们的做法”。(王律师,IN0628,北京)这种由下而上的演化,我们可称为“市场现代化型”制度变迁。就像经济发展的制度理论阐明的:交易成本节省是增长的源泉,中国经济无疑已经并且仍将从商务律师参与的制度改进中获益。

最后我想指出的是,中国商务律师的价值创造与其说是理论上的,毋宁是实证上的。中国商务律师二十年间人数与业绩的增长,正是社会对其价值的肯定以及经济增长的正向回馈。在一项“律师人数和经济发展”的跨国比较中,查尔斯·埃普(Charles R. Epp)选取了35个国家在1980年至1988年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律师数量与经济发展有着一致的、实质上的正相关,更多的律师人数与更快的增长速度具有密切联系。在此意义上,中国商务律师与中国经济的共同发展正是这一统计结果在中国的鲜活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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